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注册之前,可以要求撤回。申请人要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同时缴回《受理通知书》。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如果对方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对方商标在待审或公告阶段,可以办理撤回商标申请手续。
共有商标的撤回,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将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如申请人要求撤回部分商品,则必须提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只有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下,才允许撤回在部分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撤回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无须填写申请书上“撤回商品/服务项目”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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