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公安部信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办理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强制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法律依据
◆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重大意义:
1.是有关信息安全产品,包括软硬件,销售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至 3倍的罚款;
2.一切招投标的必备资质。
公安部关于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举报、投诉方式:
1.查询网址:登录http://www.mps.gov.cn查询产品目录(首页办事服务栏目查询)
2.投诉邮箱:gabwj@263.net
3.投诉电话:010-66264647
如发现违法情形,请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举报。
◆ 强制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 取消检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被处罚人宣布。
◆ 审批发证部门: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 审批办理流程:
第一步:产品检测。申请单位须将样品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步:申请办证。检测合格后,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证书申请的相关材料。
第三步:审批发证。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审批核发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
◆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至30个工作日。
◆ 申请办证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信息采集卡(向我方索要);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技术文件;
4)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2)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3)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4)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5)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6)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7)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费用请咨询我方
请广大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单位尽快办理,以免受罚!
信息安全认证部 在线咨询QQ: 2850126560 285012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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