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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知识产权申办通道 > 商标事务 > 中国名牌申请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01年第12号总局令)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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