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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征集2011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1年11月4日-11月18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四、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2.奖励
  五、申报条件
  同一单位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1.项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获得贷款,并已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或超过60%;
  3.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4.贷款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及单位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该奖项获奖主体(获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其他获奖主体的授权许可),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项目并获奖的项目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委托单位允许其申报奖励的授权证明;
  2.项目在2010-2011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00万美元,且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从事文化贸易出口平台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500万美元;
  4.注册地在北京,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上市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5.已经上市或资产规模超过五亿元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将企业总部注册地址迁至北京的;
  6.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在孵企业达一定数量并具有成功孵化案例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
  7.影视动画、网络游戏类项目的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4号)、《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5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如有融资需求并愿意参与社会推介,请提供项目社会融资推介声明,并填写《推介项目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
  六、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于2011年11月18日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并同时在11月18日前登陆网上项目申报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市相关委办局负责本系统市级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
  2.由区县及相关委办局受理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材料于2011年11月23日前统一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3.项目需经过区县或委办局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财政联合评审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等评审环节。评审通过项目纳入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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