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您讲解有关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由于对商号概念的不同界定,关于商号权的性质也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是商主体在营业中表彰自己的名称,实质上与姓名无异,而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因此商号也应属于人格权。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等主体的名称权列入人身权一章中加以规定。
财产权说。认为商号权是一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取得商号权后,不但可以给其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基于对商号的所有权对其转让、继承,享有转让利益,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
双重权利说。认为商号权是商人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相似的性质。同时,商号是商人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它是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商人信用的标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一种无形财产,商号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事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权作为商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商事主体所特有的、经法律确认而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商事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编辑QQ:1478695972 咨询QQ:45073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