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商标事务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转让
商标分类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商标续展
商标变更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补发商标证书
商标国际注册
省市著名商标申请
中国名牌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
专利事务
如何申请发明专利?
如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如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无效?
如何申请专利复审?
如何转让专利?
如何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
如何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
如何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如何办理专利PCT国际申请?
版权登记
如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加急办理)
如何办理网站等美术版权登记 ?
如何办理文字版权登记?
音乐版权登记
其他作品版权登记
软件检测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软件产品专项测试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
软件产品鉴定测试
软件信息安全测试
双软认证
软件产品登记咨询
软件企业认定咨询
高新企业认定
如何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如何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
系统集成认证
如何申办系统集成认证?
信息安全认证
3.国家商用密码认证 如何申办?
1.公安部信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 如何申办?
2.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产品认证 如何申办?
5.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如何申办?
4.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如何申办?
6.军队装备、物资网络采购资格认证 如何申办?
条形码申办
商品条形码申办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产评估
知产贷款
知产贷款
地理标志保护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
企业工商注册
公司注册与变更
公司改制与重组
知识产权培训
专利申请与管理培训
商标申请与管理培训
版权申请与管理培训
其他项知识产权培训
ISO认证
ISO9000认证咨询
ISO9002认证咨询
知产维权
专利侵权案件代理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
版权侵权案件代理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代理
项目调研
项目投资调研
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
政府扶持资金申请
国家863项目申请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
文创资金申请
其他政府资金申请
项目投融资对接
项目投资
项目融资
项目评估
项目转让
首页 > 法律法规 >专利法相关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

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

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1. 专利法律制度
2. 专利代理条例
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4.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5.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7.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10.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首页版面 联系我们 业务通道 客户评价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招贤纳士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网站备案 京ICP备09063656号
本站主办及运营单位:商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文化新大街1703号
联系电话:0086105128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