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您报道,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与知识产权法修改”议题中,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许超主任以相关案件为切入点,指出如果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破坏经济秩序罪,应该明确引起犯罪的行为原因是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还是其他行为,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还是侵害其他知识产权。财产权的权利保护尽量要用财产权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包括版权方面要慎用刑事保护手段。当真正涉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才考虑刑事救济,特别是当权利界限不清的时候要慎用公权力,民事刑事须严格区分。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确权效率,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是近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圳大学李扬教授详细介绍了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的规定,并指出了该规定对我国专利权确权机制改革的启示。李扬教授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按照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则专利权人不能向被告行使专利权,否则构成专利权滥用,法院可以直接就案件作出不侵权判决。李扬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纠正民主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反映的偏差,以实现个别正义,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教授认为,应该从社会发展历史角度和法律角度解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完全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它是受国家意识形态影响的。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应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以应该从多维度和多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解读和理解。马一德副会长认为,如何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值得思考。目前几部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都在紧锣密鼓地修改,要防止盲目扩张行政权力。修法要有前瞻性,更要有全局性和科学性。 (编辑QQ:1478695972 咨询QQ:45073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