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之专利权的获取
一、专利权的获取
(一)专利申请的时机
企业在完成技术方案的研发后,最迟应在产品上市之前将产品所包含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一旦产品上市后再
申请专利,如果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对产品的分解或是反向工程得到,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即使获得专利权,也可能会被申请无效。
(二)申请的权利范围
企业开发出某项技术后,在申请专利时应对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把握,以免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造成保护范围过窄,而无法补救。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可以通过将从属权利要求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而获得授权。
(三)申请的地域范围
专利申请的地域范围应当与企业的国际战略保持一致,掌握“适度原则”,在保护范围与成本之间合理平衡。
二、商标专用权的获取
(一)重视商标的设计与选择
因此,设计与选择商标,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要具有显著性。
(2)要避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3)要遵守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避免与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二)重视
商标的注册工作
(1)及时注册,预防“抢注”。
(2)有的放矢地进行国际注册,并充分利用条约。
(三)重视其他方法的取得
(1)通过商标许可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
(2)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3)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
(四)获得驰名商标的技巧
三、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国家或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自愿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四、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条件
(1)企业应确保该信息具有秘密性。
(2)企业应确保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3)企业应确保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利弊分析
1.以商业秘密形式
保护企业信息的优势
第一,保护对象范围优势。
第二,保护期限优势。
第三,保护范围优势。
第四,保密优势。
2.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企业信息的不足
第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因此,为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完善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第二,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专利权则具有排他性,原则上可以对抗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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