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PCT阶段分为:PCT国际阶段和PCT国内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一、依据《专利合作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二、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的修改 即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编辑QQ:1478695972 咨询QQ:45073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