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07年12月13日生效的新版欧洲专利条约,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则、说明书的撰写规则、其与美国实务的区别以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为提高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或代理相关专利申请效率提供了借鉴。
本文主旨并非就修改的条约进行详细说明,而是重点解读现行条约及规则,并将如何在时间、费用上更有效地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为重点,说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流程。希望对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所帮助。
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项数的多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权利要求书。因此,提交专利申请时以首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进入后提交的根据通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2012年4月1日以后,权利要求附加费规定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555欧元。如果权利要求为18项,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为3项,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675欧元。因此,从费用方面考虑,建议将权利要求的项数限制在15项以内,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则,可以将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的最后。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能够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依据。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可以不必将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之后。另外,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