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其出版业发展的相当长时间里,坚持以加注版权标记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的制度。版权标记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英文copyright、Copr或缩写标志,代表版权。二是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三是版权人的姓名或姓名的缩写或指示版权所有人的其他方式。
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后,因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不以加注标记为条件,为此1989年美国颁布了《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以调整国内法律与《伯尔尼公约》的冲突。其中规定,加注标记是选择性的,如果作者没有加注标记,也不必然丧失版权。这就一改以前长期坚持的做法,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但是,法律仍然鼓励作者加注版权标记。如果作者加注了版权标记,那么在作品被侵权时,侵权人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这一理由向法院提出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此,为了在必要的时候切实、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作者往往会一如既往地加注版权标记。
不过,仍然会有一些作者没有在自己的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或者加注了错误的版权标记。那么,著作权登记制度就可以作为这种版权标记缺陷的有力补充。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如果已经出版的作品没有加注版权标记,或者加注的版权标记有错误,版权所有人可以在出版之日起5年内,通过版权登记来补救已经忽略的版权标记,或者更正错误的版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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