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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项目调研 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 市场调研不应依赖供应商

市场调研不应依赖供应商

目前,采购项目前期调研制度已经在各地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中执行开来,但存在市场调研方式相对单一等问题。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目前各地采购人在进行项目前期调研时,大多数都通过咨询供应商来进行,仅从本单位接受委托的项目来看,90%以上的采购人在调研阶段征求的是供应商的意见。”
  “这是制度赋予采购单位的一种权利。”该办公室主任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但是,如果这种征询意见不是面向多数供应商,而是仅仅面向某一个供应商,那么就是值得商榷的,这也并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规定的初衷。而事实上,许多采购单位在调研中只对小范围供应商征求意见。”
  “目前大量存在的这种调研模式,让调研结果变了味儿,而且给随后的采购实践带来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集中采购机构刚刚介入就接踵而来。”该办公室主任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怪象一:技术参数“拿来主义”
  “前期调研中容易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采购人看重某家供应商后,在提需求时实行‘拿来主义’,照搬或者拟定倾向于该供应商的技术条款。”某采购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某市医院欲采购一批先进的医疗设备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在前期的调研中,该医院征求了某外国品牌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的意见,并在该厂商的盛情邀请下,前往生产基地进行参观。参观之后,医院相关人员认为,该厂商的生产技术确实一流,产品质量也非常好。在对该厂商进行深入了解后,医院象征性地对其他几家医疗器械厂商进行了询价,而在提需求环节却照搬了该厂商生产产品的技术参数。
  招标文件拿到当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负责医疗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技术参数的不公正性:“你们的技术参数怎么跟某品牌的如出一辙?这个不行,目前这类设备的设计理念有好几种,只有这个品牌走这条设计路线。你们拿回去修改吧。”
  对于该案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管立新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行为模式在业界很常见,通用产品有这种情况还好,采购中心人员在审核采购需求时一般都能辨别出来,但对于相对冷僻的产品,要识别出来就不是很容易。
  “如果遇到这类情况,我们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将需求上网公示,一旦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必须进行解释与说明,如果说明不清则必须进行修改。在这个环节若出现问题,我们则会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最终以专家论证得出的需求为准。”管立新说。
  怪象二:商务条款设置“高门槛”
  为了指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不合理技术条款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为叫停这种做法,项目专家论证、技术需求网上公示等办法的先后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技术倾向的出现。
  “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和供应商前期调研就没有问题。”据了解,在技术漏洞被堵住的情况下,部分采购人动起了商务环节的脑筋,提出一些合情理却不合法理的商务条款,给供应商准入设置障碍。“目前商务环节的排他性倾向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多位受访者表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不公正商务条款出现得最多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限定营业执照注册地、要求同类项目操作经验等。“比如,某地一个130万元的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某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点限定在采购人所在省市……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商务条款。”某集中采购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目前这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务条款一般能够在采购中心的把关下除去其实质性条款身份,但采购人往往不肯完全放弃,退而求其次要求在商务部分的非实质性条款中予以保留并给予一定加分。“各地这样的操作很多,有经验的企业能够得到3~5分的加分。”这名负责人说。
  怪象三:供应商直接代劳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目前有一部分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提出的需求完全出自某个供应商之手。“这里面没有任何问题,你相信吗?”他反问道。
  该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某项目从预算环节开始,采购人就将预算编制、需求提供等问题抛给某个供应商,该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拟定一个预算金额。“预算就是这样编制出来的,在随后的提需求和编制招标文件环节,供应商更是越俎代庖,替采购人大操大揽,完全为采购人义务服务。”
  对此,该人士还表示,供应商在多年的政府采购市场中摸爬滚打,早已对政府采购的一套规则了如指掌,他们不光清楚地知道招标文件的哪个部分比较容易受到关注,而且清楚地知道哪个部分不容易看出破绽,因此,由他们设置的隐性的不公正条款集中采购机构是防不胜防的。
  有关专家提示,在项目前期调研环节,最容易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勾结的现象。在市场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供需双方,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下有着直接的供求关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将双方的这种直接关系阻隔开来。目前,在这个环节,部分采购人没有正确理解调研的含义,而是利用这个机会,让原有的分散采购模式下的弊病死灰复燃。因此,必须杜绝通过征询意见或者市场调研让采购人和供应商又有了直接联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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